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2-1436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2-04-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亭湖区家庭农场主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解决当前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效率低的问题,亭湖区在前期试验的基础上,率先建立标准适度、可持续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农场主持续经营的预期,全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

围绕2021年市两办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办发〔2021〕35号),提出“引导家庭农场主参加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符合条件的农场主保险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以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为原则,对家庭农场主本人实行补贴。享受补贴的家庭农场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农场主为江苏省内户籍;二是在亭湖区连续种植粮油作物三年以上,且当年粮油种植规模在300-1500亩(含300亩);三是以家庭农场名义在亭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四是不欠交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对象一旦不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将不再享受本补贴政策。)

当前重点采取两种补充养老保险缴纳及补贴方式,并实行“一户一人、先缴后补”的形式。一是家庭农场主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社保养老保险: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区财政按当年最低缴纳基数的40%予以补贴。二是缴纳更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家庭农场主在60周岁以下,年缴费档次达5000元及以上标准的,区财政按2500元/年定额予以补贴。(已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由企业承担单位缴纳费用的家庭农场主,不享受本办法的补助政策;享受2021年参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改革政策的家庭农场主,继续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其中符合本补贴政策的家庭农场主在原有政策补助到期后,可申请享受参照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纳社保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且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主可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所在镇农业农村局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级公示无误后,在人社部门调取家庭农场主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记录,按实际缴纳情况测算补贴金额,于次年2月完成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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