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100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13:21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白,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的答复内容违法。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15号},向申请人公开“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某某村委会成员任期内的专项审计报告”,另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其审查后,建议分别向相关部门了解获取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2021年9月6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15号}。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是法律授权的某某村的村务监督机关,原某某村的村务监督的职能已经由其继承,其应当持有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二、类案生效判决裁判要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行政机关对在履行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据此,被申请人是以检索和答复的方式,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69号),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1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69号);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及EMS邮寄截图;证据3.被申请人向某某村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4.某某村作出的《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证据5.被申请人向财税所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6.被申请人向农业农村办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7.东亭湖街道财税所、农业农村办共同作出的《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证据8.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的研讨方案、签到表及现场照片;证据9.某某村区划调整详细情况的说明;证据10.被申请人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1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证据12.被申请人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13.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证据14.被申请人向南洋镇人民政府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15.南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证据16.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第26号);证据17.某某村村、组档案等移交表。证据1-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15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了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因本机关于2018年4月成立,就掌握的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某某村委会成员任期内的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另您申请公开的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检索到某某村村委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审查,某某村于2010年10月前由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管理,2010年11月整体划归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又由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现盐城环保科技城)管辖,上述3家单位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分别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盐海路26号,联系电话:0515-88892022;盐城环保科技城,联系地址:盐城环保大道(亭湖大道东)888号绿巢,联系电话:0515-88892022;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地址:亭湖区松江路18号,联系电话:0515-68821118。”2021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及南京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宁某某专审〔2020〕030号}一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9月8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1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1月8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69号}撤销了被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1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同日,本机关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69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69号)要求,依法重新作出如下答复: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8月17日,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某某村区划调整详细情况的说明》,内容为:“原某某村全村共设11个村民小组,2010年10月份前由亭湖区南洋镇管辖,于2010年11月份整体划规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于2013年3月份以世纪大道为界将世纪大道南北两侧划分为:世纪大道南侧原某某村1、2、8、9组继续留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成立三星社区、世纪大道北侧原某某村3、4、5、6、7、10、11划入亭湖经济开发区为某某村(亭湖经济开发区于2020年更改为东亭湖街道)。”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征询某某村、东亭湖街道财税所、农业农村办三家单位意见,并要求提供“1.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是否必须审计;2.村委会成员中是否全部成员或哪些成员需要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3.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没有请说明原因)。”2021年11月19日,某某村作出《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内容为:“你于11月15号《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已收悉,关于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答复如下:1.本村于2013年由市开发区划入亭湖区管辖,成立了新的某某村。分别于2013年、2016年和2019年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安排进行了村委会改选。在此过程中未安排对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同日,东亭湖街道财税所、农业农村办作出《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内容为:“你于11月15号《关于曾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已收悉,关于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答复如下:因盐城环科城与原亭湖经济开发区进行园区整合,东亭湖街道财税所于2019年10月成立,经与某某村共同查找相关档案资料,仅能提供某某村2016年10月—2020年7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材料。因某某村历史多次区划调整(2013年以前分别归属南洋镇人民政府、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辖,2013—2019年归属亭湖经济开发区管辖),我单位无曾某某申请公开的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某某村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材料。”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征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洋镇人民政府三家单位意见,并要求提供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某某村在上述单位管辖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称:“经审查,我单位无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审查,南洋镇移交某某村材料中无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称:“我单位无某某村在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某某村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南洋镇人民政府回复称:“经审查,某某村于2010年由我镇划归市开发区,所有涉及某某村的材料已全部移交给市开发区,2010年之后我镇不再对某某村进行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故没有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东亭湖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00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其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向某某村、东亭湖街道财税所、农业农村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洋镇人民政府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以及上述单位的复函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1〕第2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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