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 |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
3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
4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5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 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8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1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2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
1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4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 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5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6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 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7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8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 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9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20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1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2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3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4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5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2006年修订) | |
26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7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8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9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0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1 |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32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3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 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 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4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
35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7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38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 |
39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
4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42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43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44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45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 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46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47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48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49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5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51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52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53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54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55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56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57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5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5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6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6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 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 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6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6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64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 |
6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6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67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68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69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7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
71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
72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
73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 |
74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
75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
76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77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7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79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8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8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82 |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 |
8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84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 |
85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 |
86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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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 |
88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 |
89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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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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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