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规范开展台风防御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江苏省防洪条例》
8、《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
10、《盐城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1、《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其他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亭湖区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发生但对亭湖产生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包括台风、风暴潮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其他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以防为主,多措并举。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1.4.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洋经济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迅速响应。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亭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组成如下:
指挥:区长
常务副指挥: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相关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等。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总社、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亭湖区供电服务中心、省水文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区城投公司、区公投公司、海瀛集团、城北开投公司、各镇(街道、经济区)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防办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相关领导担任。
2.2工作职责
2.1.1指挥机构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御台风工作,制订区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掌握全区防御台风动态,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动员并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安排部署,负责相关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全区防御台风重大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为区主要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督导区政府、区防指布置任务的落实。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转移受灾人民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全区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防御台风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电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全区人防指挥工程防御台风的管理和督查;督促区本级公共人防工程和地下人防商业街做好防御台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按照区应急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相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指令,按程序组织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调运。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御台风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对在校师生进行台风灾害预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配合各地落实相关学校设施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御台风期间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指导督促工业企业生产防御台风应急物资。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台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台指挥、抗台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做好严重积水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以及破坏防御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公安参与防台抢险;遇重大洪水、强台风等紧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工作。
区民政局: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救助对象中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防灾、抗灾工作及受灾情况调查,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迁移安置灾民。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本级抢险、救灾、物资、应急度汛、抗旱等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台风影响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林业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
亭湖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因台风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建局:指导协调全区城市供水保障,负责全区燃气保障;疏通全区主、次干道地下排水管网、板涵,排除市区快速路下和主、次干道、下凹式立交道路积水,大涝时做好所辖与外部河道相通的排水管道口门的封闭;组织落实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施工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指导园林管理部门、住宅小区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保证小区及地下车库排水管网畅通,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积水排除;负责所辖城市建设工程涉河坝埂等阻水障碍的拆除。
区城管局:做好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标牌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向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区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沟河环境整洁;按职责分工负责河道漂浮物清理,督促保持沟河环境整洁。
区交运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交通工具的调运;负责安排人员撤退和物资调运的交通工具;汛情紧张时,协同公安部门,监督道路交通服从防洪安全及抢险救援要求;协调船舶航运、运输船只、内河港口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协调海事部门做好水域船舶、水上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在履行《防洪法》义务的基础上,负责所辖交通建设工程范围内涉河阻水障碍的拆除。
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台风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修编区级水旱灾害、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并指导镇、街道、经济区相关预案的修编;负责编制全区骨干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台风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做好全区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水情调度和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全区用水需求;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及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行洪排涝河道阻水障碍清除;承担防御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自救和恢复工作;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等海上生产作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清除违法设置鱼罾、鱼簖和网箱等捕捞养殖设施。
区文广旅局:组织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御台风宣传工作;督促检查受洪涝、台风影响的景区、景点防御工作,协助组织游客转移安置,保障游客安全。
区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请求省、市卫健委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完善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各地防御台风应急抢险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供销总社:发挥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做好农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村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灾害性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做出评估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区政府、区防指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指令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亭湖区供电服务中心:建立防台抢险组织,落实责任制,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遇建设标准以内最大洪水,确保本系统输变电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区防洪排涝设施、水文报汛站点、防御台风和抢险救援的电力供应保障与服务工作;保证汛期全区生产、生活用电正常可靠;遇超标准洪水和超强台风有应急措施,做好灾区抢险救灾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省水文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分析评估、总结评价工作。
区城投公司: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区公投公司: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海瀛集团: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城北开投公司: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各镇(街道、经济区):负责辖区内的水旱灾害及台风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层层分解并全面落实辖区内的防御台风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各项水利工程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及生命线工程的安全。
2.3工作组
区防指设立综合协调、监测预警、技术支持、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交通通信、医疗救治、秩序保障、宣传报道、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按照省防指(办)和市防指(办)工作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保障、督办核查等工作。
2、监测预警组:由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牵头,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亭湖生态环境局等组成。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地质、土壤及环境监测、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技术支持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投公司、区公投公司、海瀛集团、城北开投公司等组成。根据防御台风和防汛抢险需要,承担防御台风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持。
4、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5、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发改委、区供销合作总社和相关镇(街道、经济区)等组成。负责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抚慰受灾人员家属,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6、交通通信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亭湖区供电服务中心、各基础电信企业等组成。负责做好防御台风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7、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负责指导医疗救(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队伍物资组织调度,做好安置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秩序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镇(街道、经济区)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10、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
2.4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
区防办按照区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区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2.5镇(街道、经济区)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镇(街道、经济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
2.6基层防御台风组织
村(居)、园区和企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镇(街道、经济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
3.1监测预报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区水利局和省水文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负责河湖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各监测预报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通报台风实况和监测预报情况。
3.2预警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I、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发布预警信息。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民航、港口、港区、内河港口、航行船舶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4、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河道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组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6、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7、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8、电力部门负责发布电力方面的预警信息。
9、城管部门负责发布户外高空广告设施方面的预警信息。
10、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1、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3防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防御准备
1、组织准备。各地、各成员单位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防御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台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订完善本系统(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方案)。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修订完善本地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等专项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分级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利用公用通信网络,保证通信专用网、台风易发区域等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防御台风检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文化旅游、通信、电力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市政、交通、水利、景区、通讯、电力、锚地、机场、搜救设施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高空设施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3.3防御台风巡查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地质灾害隐患点、海洋灾害预警监测的巡查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区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民航、港口、港区、内河港口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水利部门负责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巡查和防台措施落实。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9、城管部门负责户外高空广告设施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0、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Ⅱ、Ⅲ、Ⅳ级。根据区气象局、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的台风、风暴潮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4.1.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为Ⅳ级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2、区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区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12小时雨量达50毫米。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一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
4、市级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4.1.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为Ⅲ级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2、区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区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6小时雨量达50毫米。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一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4、市级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4.1.3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为Ⅱ级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2、区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区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6小时雨量达100毫米或小时雨量达50毫米。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一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4、市级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1.4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为Ⅰ级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2、区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区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6小时雨量达200毫米或小时雨量达100毫米。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一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4、市级启动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
4.2综合研判
当出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办组织综合研判,必要时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区)防指参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
4.3应急响应行动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
当确定为Ⅳ级应急响应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当确定Ⅲ级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派遣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防御台风工作。当确定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工作组,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赴受灾地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4.3.1Ⅳ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指挥或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关注台风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制定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经济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区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视台风动向、汛情、灾情,及时向有关防指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区)防指通报台风动向。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灾情、险情等及时报告。
4.3.2Ⅲ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区防指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发布人员转移命令。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3、区防办实行由防办主任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项应急抢险准备工作,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抗台工作,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经济区)防指。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灾情、险情等及时报告。
4.3.3Ⅱ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区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区委、区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3、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相关副指挥现场督导,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区防办实行24小时防御台风值班制度,防指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与值班,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经济区)防指。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1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5、相关镇(街道、经济区)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活安全。
6、台风影响地的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对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开展巡查和抢险救灾,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前置抢险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和人武民兵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7、需省或市援助时,应明确抢险救援需求,主动对口衔接,由区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保障后勤服务。
4.3.4Ⅰ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和参与防台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人民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区防指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防御对策,情况特别严重时,及时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部署。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3、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相关副指挥现场督导,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区防办实行24小时防御台风值班制度,防指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值班,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5、相关镇(街道、经济区)应果断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活安全。
6、台风影响地的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对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开展巡查和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市防指。必要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前置抢险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和人武民兵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区防指的指令,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7、需省或市援助时,应明确抢险救援需求,主动对口衔接,由区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保障后勤服务。
4.4信息报告与发布
4.4.1信息报告
1、风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区、镇(街道、经济区)防办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较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防办书面报告。区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同时通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所在镇(街道、经济区)防指,视情报告区防指,按照规定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市防办。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通报、联系和协调。
4.4.2信息发布
1、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防御台风动态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御台风动态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并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视台风、汛情、险情等情况变化,按照“谁启动,
谁终止”的原则,由区防办适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报经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5.2响应终止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及时撤销,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等视情进行调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以利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台组织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镇(街道、经济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防台责任人业务培训。
5.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台风抢险、生命线工程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队伍保障
全区防御台风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人武民兵、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健康、电力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物资保障
水利、应急管理、发改委、供销合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台、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镇(街道、经济区)和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御台风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5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御台风指挥调度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6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优先保证防台抢险人员、防御台风救灾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交通管制。
5.7技术保障
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组建由相关单位、部门成立的会商组,及时会商突发灾害应对方案,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做好抢险救灾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9资金保障
区财政安排防御台风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单位开展防台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防御台风和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开展生产自救等。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10人员转移保障
各镇(街道、经济区)要提前组织做好人员与财产转移安置工作,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1)危险房屋居住人员、建筑工地临时工棚居住人员、严重低洼易积水地区等的居住人员分别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等相关单位,根据预警要求,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组织临时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2)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各相关镇(街道、经济区)应迅速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区政府实施强制性撤离。在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时,应体现“关注民生、生活有序”,尽最大努力保证安置点人员的情绪稳定。
5.11卫生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6善后工作
6.1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标准重建。
6.2工程修复
抗台工作结束后,区、(街道、经济区)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灾害到来之前恢复其功能。
6.3物资补充
针对防御台风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所需物料品种和数量按防汛责任状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御台风时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5总结评估
台风影响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御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工作得失,以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减灾救灾工作。
6.6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参照《盐城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部门(单位)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或方案,报区防指备案。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御台风部门职责编制的相关预案方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亭湖区2023防御台风应急预案(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