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350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8-26
文号 〔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5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59号)

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盐南高新区新都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锋,该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新墩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人请求撤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新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墩居委会)2020年10月3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5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并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查明新墩居委会与申请人设立的盐城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991民初67号}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于2021年1月6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自2021年1月6日起中止该案件的审理,待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该案件的审理。2021年8月1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作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案件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新墩社区居民委员会2020年10月3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一份署名为新墩居委会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因新墩居委会既无认定违章建筑资质,也无拆违资格,同时也无行政法上的主体资质。申请人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知书中所称的违章建筑在申请人公司内,且已存在几十年。因该社区的上级部门系新河街道,可能系新河街道指使。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了损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申请人所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系新墩居委会作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因此,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二、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所申请撤销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系新墩居委会作出。据此,申请人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三、新墩居委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后,并未对申请人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证据2.图片7张。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并未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且申请人所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证据2.监控视频;证据3. 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证据4.《关于公布2012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产品)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证据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据6.新河街道环境保护检查整改通知书;证据7.《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18第0003号);证据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18)26号}。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新墩居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1日,新墩居委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载明:“你户(单位)在某某大道公交公司西侧某某建材内违法搭建的砖混活动板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居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限你户(单位)在2020年11月2日前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社区(村)将组织力量,予以帮助拆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户(单位)自行承担。”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请求撤销新墩居委会2020年10月3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系盐城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4月20日,某某公司与新墩居委会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盐城经济开发区新墩社区居委会某组,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用途煤渣砖生产及销售,月租金捌佰柒拾伍元整,租金总额壹万零伍佰元整。租赁期限自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2018年11月19日,新墩居委会诉某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12月3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91民初67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案涉场地上的房屋及场地硬化均为某某公司所建或施工,上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房产证,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新墩居委会无论作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还是作为市大某厂的开办单位,均有权要求某某公司返还案涉场地。至于新墩居委会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因案涉场地上的房屋均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最终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墩居委会返还原位于新墩居委会某组的场地。新墩居委会和某某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且具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系新墩居委会作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以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要求撤销新墩居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明显主体不适格,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至于申请人认为新墩居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0348号)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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