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350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9-08
文号 〔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4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45号)

申请人:胥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住 所 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伍佑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宜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的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仅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评估机构选择投票书》和《搬迁实施方案》,没有提供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也没有说明这些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更没有进行检索和查找。被申请人已多次找金正公司商谈补偿事宜,并提供了补偿清单,在补偿清单中明确是评估价,已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持有评估报告。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的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和查找后,已向申请人提供了《评估机构选择投票书》,此就是评估机构选择的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价格评估报告在出具前,估价评估机构需到现场查勘、评估。因案涉房地产正在评估过程中,目前尚未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无法提供,答复人已在答复书中进行了告知,答复内容合法。二、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及EMS邮寄单;证据3.《评估机构选择投票书》;证据4.《盐南高新区企业“三项清理”工作构港工业园区地块搬迁实施方案》。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交寄单(收据);证据2.《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证据3.《评估机构选择投票书》和《盐南高新区企业“三项清理”工作构港工业园区地块搬迁实施方案》;证据4.《企业搬迁补偿清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的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了你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坐落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的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根据盐南高新区企业‘三项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对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进行搬迁。为切实维护搬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定搬迁房屋及其设施补偿价格,依据相关规定及流程确定评估机构为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现将你申请获取的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邮寄给你,请予查收。至于你方申请的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据了解该户补偿价格正在评估中,故目前尚无法提供。”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5月22日,根据盐南高新区企业“三项清理”工作要求,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作出《盐南高新区企业“三项清理”工作构港工业园区地块搬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对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进行搬迁。《方案》确定搬迁人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鼎信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地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搬迁范围: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工业园区内16家企业。金正公司在上述搬迁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佑街依复〔2021〕第9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金正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描述,作出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金正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因该户补偿价格正在评估中,目前无法提供,符合客观事实;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公开了《评估机构选择投票书》但却在答复书中称将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内容邮寄给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评估协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被申请人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检索义务,明显不当。另,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予以注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佑街依复〔2021〕第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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