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350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9-08
文号 〔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4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44号)

申请人:胥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住 所 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伍佑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宜明,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违法。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5年至2020年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仅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16年至2020年的审计报告,未提供2015年的审计结果,也没有说明2015年度的审计结果是否存在,更没有对2015年度的审计结果进行检索和查找,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02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2015年至2020年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对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的人事管理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义务,是基于层级管理,组织进行审计,没有规定是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布和保管。故,案涉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是村民委员会,对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申请人案涉信息应当由村委会公布的,且该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管的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向宏心村村民委员会调取了2016年至2020年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宏心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审计报告,未能调取到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故,被申请人将调取的2016年至2020年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宏心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审计报告邮寄给申请人。三、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及EMS邮寄单;证据3.《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专项审计报告》(苏某盐专审〔2020〕165号)。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交寄单(收据);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3.《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专项审计报告》(苏亚盐专审〔2020〕165号)。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2015年至2020年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你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15年至2020年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现将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邮寄给你,请予查收。”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佑街依复〔2021〕第8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5年至2020年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其公开了一份苏某某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期间为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苏亚盐专审〔2020〕165号《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宏心村民委员会专项审计报告》,但未公开2015年宏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该信息是否存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检索义务,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1〕第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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