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350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8-27
文号 〔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41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步凤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戴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某某路12-2号,该房屋系申请人出资,原步凤小学出地的民建公助房屋。近期,步凤镇重点工程房屋搬迁指挥部,在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房屋搬迁为名,对该房屋实施拆迁,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据悉,其已与步凤小学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的政府信息。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认为,无论是房屋征收还是协议搬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均应当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否则就是无章可循、无序补偿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据此,被申请人已启动本项目房屋的补偿搬迁,就应当将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补偿搬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却答复申请人不存在,拒绝公开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申请人要求公开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经被申请人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证据3.《关于曾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及邮寄单;证据5.《步凤镇前途、伍龙居委会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据6.《关于成立步凤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通知》。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依法向申请人信息公开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款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的政府信息”。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了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检索查找,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系以村居为实施主体的协商搬迁项目,您申请公开的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3年7月20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步凤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通知》{盐开管〔2013〕80号},决定成立步凤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隶属步凤镇人民政府管理,副科级建制,具体工作职能负责步凤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服务工作。2021年3月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前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途社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龙社区)作出《步凤镇前途、伍龙居委会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房屋搬迁单位为前途社区、伍龙社区;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招议标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搬迁范围位于步凤镇境内:北至伍龙河、东至曙光路、南至新城路、西至经二路(伍龙中心沟)。2021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步政依申〔2021〕007号),请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服务中心)协助查找包括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款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的政府信息。2021年6月17日,征收服务中心作出《关于曾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称:经核查,步凤镇前途、伍龙居委会有机更新项目以村居为主体实施,我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包括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后答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关于曾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步凤镇前途、伍龙居委会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3份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相关项目不涉及房屋征收,属于协议搬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客观不存在。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1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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