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复议机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决定: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六、办事时间及窗口
工作时间:1、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地 址: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35号(亭湖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15-89880818,0515-68082164
七、办理期限
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取费用。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