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司字〔2021〕8号
关于印发《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顽瘴
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局,亭湖公证处:
现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9日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决策部署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省司法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和市司法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为切实抓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特别是对江苏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聚焦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和其他突出问题,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强化靶向发力,坚持出实招、见实效,切实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使执法规范化和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全力打造“四个铁一般”、“五个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措施及目标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整治措施:(1)专题教育。加强思想发动,将“三个规定”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范围,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干警领会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如实填报自觉。(2)全面清查。开展逐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补报个人应报未报事项;组织案件倒查,对2018年以来干警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回头看”和“一案双查”,深挖彻查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3)分类处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要求,保护和鼓励主动如实记录填报并依法公正办案人员,对未记录但能依法办案,依规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对未记录且未严格依法办案,依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系统外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4)警示教育。对受处理人员一律在内部进行通报,内容包括人员信息、案件情况、受到处理的情形、处理结果,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形成高压态势,并在此基础上再组织一轮补报。(5)广泛宣传。通过在媒体网络刊载信息等方式,全面介绍整治成效,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新媒体,采取方便群众知晓和参与的形式,提高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众知晓率和支持度。(6)完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坚持领导带头,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纳入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作为常态化检查督导的重要项目,作为领导干部和干警廉政建设、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根据司法部部署,推进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键办案环节添加违反“三个规定”情况报告和承诺提示模块,建立强制填报和信息直报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在区委政法委统筹指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互用。
整治目标:排查补报底数摸清,问题线索清零到位,对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视程度、思想认识显著提高,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制度执行到位。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整治内容:(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2.整治措施:(1)教育动员。引导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中央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件根源和恶劣影响,开展警示教育。(2)自查自纠。组织开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情况集中填报,对干警个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自查清理并建档立册。(3)专项排查。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谈心谈话、组织核查走访等方式,开展逐人筛查;运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开展随机抽查;积极争取区委政法委支持,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市场监管、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配合进行信息核查和复查。(4)甄别处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排查出的问题甄别研判,对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进行清退整改,对违反规定且经过督促后仍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5)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研究出台防止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制度规定,明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范围,填补制度漏洞。同时通过公布监督电话、与企业信息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整治目标:违规经营情况排查彻底,底数摸清,问题线索清零,预防和惩治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整治内容:(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2.整治措施:(1)开展自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聘用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开展自查,对离任人员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重点自查,建档立册。(2)深入排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信息共享和沟通配合,对我区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和其代理案件情况进行重点排查。(3)专项清理。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对法院、检察院开除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配合法院、检察院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进行专项清理,由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选择不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及相应待遇;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4)查处通报。严肃查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和公开披露,强化警示震慑效果。(5)完善制度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与律师违规违法接触交往的预防、发现和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整治目标:斩断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的利益链条,清理一批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人员,查处一批违规违法执业的律师,披露一批典型案件,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律师执业更加规范,律师队伍得到净化。
(四)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1.整治内容:(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3)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4)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2.整治措施:(1)全面清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对近年来收到的投诉查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和倒查,填报问题清单,依规依法给予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坚决查处隐瞒不报、纵容包庇以及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中不履职尽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全员自查自纠。公证、鉴定机构采取调阅案卷、查看台账等形式,对执业中的案件受理、程序规范、执业能力、内部管理、文书质量、投诉案件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建档立册,报告查纠结果。(3)警示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对违规违法案例公开通报,建立规范整改、警示教育常态化机制。(4)专项整治。加强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收费等行为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生问题较多的地区和机构进行挂牌督办。(5)完善行政监管和惩戒工作机制。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补正公证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集中公开公示;落实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黑名单”制度。(6)推进“智慧公证”“智慧司鉴”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3.整治目标: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案件
1.整治内容:(1)违规违法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委托文书接收、调查小组构成、组织实施调查、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送达等违反法定程序或未与委托机关协商确定,超期限出具调查评估意见。(2)违规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3)在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程序中监管不严、弄虚作假,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4)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执行地变更和经常性跨区、县活动;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不落实监管措施,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2.整治措施:(1)开展自查自纠。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建立沟通机制,结合历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修改,明确对不同时期案件评查的工作标准和依据,重点对2012年以来办理的提请减刑案件、2018年以来办理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管理案件进行倒查,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逐一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加强整改指导。(2)落实内外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反映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深化矫务公开制度,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逐一签订承诺书,在辖区设置举报电话、邮箱等,扩大线索收集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3)加强执法审核。健全完善重大执法活动审核机制,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切身利益的重要执法事项,如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实行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全流程审核(监督)把关,严防出现降格处理、应处未处、定性错误等执法问题。(4)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社区矫正执法责任清单,厘清不同层级、岗位和人员的责任,形成压力有序传递、责任有效落实、过错有力追究的社区矫正违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3.整治目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纪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违纪违法现象得到查纠,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行政内部巡查、专项督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的新要求、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举措、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是加快推进政法队伍“四化”建设、为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重要举措。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政治统领、党建引领,坚持自上而下、全员推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具体要求上来,增强整治顽瘴痼疾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动真格,出实招,确保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区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不折不扣推进专项整治落实落细;建立与纪检监察、政法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切实与全国、省和市政法机关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监狱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衔接;坚持统筹推进,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住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做好规定动作,做精自选动作,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确保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社区矫正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坚持着眼长远,注重查减存量、遏制增量,及时总结经验,强化建章立制,抓好长效机制建设。
(三)强化督促指导。要加强督促检查,综合运用明察暗访、评估考核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民意导向,采取走访群众、与服务对象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以群众监督、群众评判来指导、推动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推进方式和措施,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施策。要加强跟踪问效,按照“四对照四严查”工作要求,深入查找、主动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约谈负责人,对整改效果不明显、问题突出的,要责令作出检查。
(四)把握舆论导向。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通过教育整顿实际效果,展示司法行政机关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行政队伍新变化新气象。要严肃宣传纪律,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发布或提供涉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报道和文字、图片、视频等素材,一律从严审批、从严把关,防止负面炒作,造成不良影响。要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好“三同步”工作机制,及时正面发声。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社会和谐安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