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0076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4-0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印发的《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用工单位了解和执行此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参保对象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

2、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特别提醒

1、用工单位应当对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检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2、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建筑施工项目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手续

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用工协议(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三方实习协议)、参保花名册和《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可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特别提醒

1、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自愿行为。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的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保险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用工单位未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及时办理续签协议延长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补申报和补缴申请。

三、缴费办法

1、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2、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

四、保险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阅读: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印发的《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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