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财政审计和资产管理局(计划财税局)、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责任分解方案》(盐办发〔2017〕3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群体帮困措施,根据2020年盐城市统计年鉴相关数据,决定提高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生活补助标准。和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生活补助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全区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回地方后自谋职业且生活困难的转业士官。
2.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志愿兵(士官)。
二、发放标准
1.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585元/月提高到683元/月。
2.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员,按照补助标准与服役年限相挂钩原则,确定补助数额。服役满10年的按照当地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标准的20%计发,每多服役一年,在此基础上,增发2%。2019年度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标准为2995.1元/月。
三、相关要求
1.此补助从2020年1月1日起发放,直至发放对象正常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为止。
2.此补助额度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低保对象的,不计入收入,可以继续享受低保。
3.提标的补助按原渠道进行发放,经费报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汇总,区财政落实。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