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1424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01-12
文号 〔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6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60号)

〔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60号

申 请 人:袁某某

申 请 人:单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蒋艳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征地、拆迁行为违法,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并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系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征收职能,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申请人一是没有编制发布申请人居住地或202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规划;二是没有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民众意见;三是没有和申请人协商一致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四是没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五是征收补偿合同应当人手一份,申请人只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六是拆迁协议显失公平,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所盖章发布的《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与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悖,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征地拆迁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必须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案涉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该地块时必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征收公告,但被申请人至今也未能提供省政府审批手续及征收公告,应视为违法征地、违法拆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实质是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就搬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主张。经查,2020年9月15日,袁某某自愿申请将位于龙桥村七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范围,该地块并未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征收,无需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土地征收公告。2020年9月15日,袁庄村委会在与袁某某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搬迁协议对申请人被搬迁的房屋、装潢装饰、附属设施、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大病补助、参照经营补偿、按期搬家让房奖励、签约奖、两证变更费等所有项目均给予了相应的补偿。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协议搬迁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该房屋搬迁协议系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就搬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人可另行主张。二、案涉龙桥村七组房屋属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被申请人并非案涉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据2.亭新搬【2020】7号《公告》;证据3.《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附红线图);证据4.情况说明;证据5.2020年9月15日申请报告;证据6.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证据7.宅基用地许可证;证据8.建房证明书;证据9.房屋所有权登记具结书;证据10.房屋价格咨询报告及送达回执;证据11.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咨询明细表及装饰装潢和附属设施补偿协商记录、公告、公示;证据12.出入院记录;证据13.《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补偿费用清单);证据14.承诺书;证据15.交房验收单;证据16.预定安置房登记表;证据17.房屋现状图。1-17共同证明:案涉项目协议搬迁,属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且申请人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证据3.盐城市城区宅基用地许可证;证据4.土地证;证据5.申请人提供搬迁协议截图;证据6.营业执照;证据7.住院病案首页、病理报告单、出院记录;证据8.单某某患病截图;证据9.网页截图。证据1-9共同证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新洋人民路两侧地块棚改项目房屋搬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搬迁指挥部)。2020年9月1日,搬迁指挥部为实施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改造项目作出亭新搬〔2020〕7号《公告》,确定搬迁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龙桥村);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三英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三英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袁庄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袁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袁河村)、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搬迁范围位于新洋街道境内:东至人民北路,西至串场河,南至S349,北至三灶河。2020年9月15日,袁庄村根据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将其房屋纳入搬迁范围,并根据该户的分户评估报告、面积认定公示结果及装饰装潢和附属设施补偿协商记录与其签订《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同日,袁某某预定了一套位于龙桥阳光嘉园南侧地块130平方米左右的搬迁安置房。2020年9月26日,申请人提交了《新高混凝土地块项目交房验收单》。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龙桥村七组,在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搬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未办理过相关土地征收手续。截至目前,案涉房屋尚未被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首先案涉项目系新洋街道指导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协商搬迁的方式收回集体土地,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无前置行政审批程序。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其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征地、拆迁行为违法,究其实质,系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就搬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主张。又,案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并预定安置房一套,协议部分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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