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1-1444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1-11-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解读

 

《盐城市亭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区政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盐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对2013年制定的《盐城市亭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评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亭湖区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范围。

三、制定原则

 

——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0条,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评估和管理、附则等八章。主要就以下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立项阶段:区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区政府报请立项。区司法局每年初对制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年度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起草阶段:区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或者由主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办法》对起草的程序、禁止规定内容、送审稿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3.审查阶段:合法性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法制科室负责合法性审核;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4.决定和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排文号(编号方式为“XX规X〔年度〕XX号”)。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一般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有碍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除外。

5.备案与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同时报区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拟机关报送备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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