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亭政复(终)字第63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中亭路与小新河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朱东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0〕第181号),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