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0-0319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0-12-31
文号 〔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5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58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跃进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文,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某某织带厂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进支行贷款980.46万元的554万元抵押合同、盐城市某某商场为盐城市某某织带厂提供的100万元担保合同。被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中告知申请人“我街道未找到此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某某织带厂、盐城市某某商场的主管部门。盐城市某某织带厂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进支行贷款,厂房设备抵押金额为554万元,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在抵押合同上加盖了合同鉴证章;盐城市某某商场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100万元,办理了盐城证(1995)民字第078号公证书。因盐城市某某织带厂破产,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已申报债权并已提供所有证据原件。因此,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内容明显不适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盐城市某某织带厂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进支行贷款980.46万元的554万元抵押合同,盐城市某某商场为盐城市某某织带厂提供的100万元担保合同”。因上述合同是企业因经营需要融资形成的合同,其中涉及贷款数额等是企业经营商业秘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包括贷款人、银行和担保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且法律没有规定须向主管部门送存。被申请人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没有获取过上述合同,故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合法有据。1.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查找,并无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因此,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并邮寄申请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详情单;证据2.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证据3.图片;证据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及EMS详情单。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明显不适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依法公开盐城市某某织带厂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进支行贷款980.46万元的554万元抵押合同,盐城市某某商场为盐城市某某织带厂提供的100万元担保合同。2.请以纸质文件方式邮寄到申请人住所地”的政府信息。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内容为:“你于2020年9月24号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依法公开盐城市某某织带厂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进支行贷款980.46万元的554万元抵押合同,盐城市某某商场为盐城市某某织带厂提供的100万元担保合同’的申请。经核查,我街道未找到此信息。”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同时企业也无需将“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向被申请人提供或者备案,故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未找到此信息,符合客观事实。其次,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以及查询图片表明: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从档案中未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慎查找后,告知申请人未找到此信息,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但被申请人系对不属于政府信息作出的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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