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71X7/2019-11397 组配分类 机构概况
发布机构 亭湖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9-10-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区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区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编制区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推动基础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负责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工作。

(五)拟订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二)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由各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安排。加强对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绩效考核、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年检、年审、财务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发展计划与高新技术科(外国专家与科技合作科)。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和开展评估,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优化;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重大调研任务。承担全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管理区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负责经费预决算,组织制订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各专项年度计划;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负责科技对口支援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区科学普及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相关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开展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等项目;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培育和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创业大赛活动。

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承担科技接轨上海和长三角科技合作相关工作;拟订推进产学研结合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内产学研合作,负责我区与国内重点科教单位战略合作的对接和服务;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配合开展高新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建设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承担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涉农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推动现代农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载体以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指导科技特色产业培育、科技富民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工作,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领域的科技工作,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指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指导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工作;负责研发型企业、科研技术装备和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联系在盐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拟订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政策措施、举措,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承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励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奖励、保密、推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等相关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拟订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划、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外国人来我区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奖励。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科长(主任)2名。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事项按《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区科学技术局职责依据对照表

单位(盖章):

类别

              

            

备注

(一)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起草科技创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1条;


(二)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2条;


(三)牵头建立区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区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3条;


(四)编制区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4条;


(五)拟订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5条;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6条;


(七)负责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7条;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8条;


(九)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9条;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10条;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11条;


(十二)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12条;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13条;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安全、督查督办、绩效考核、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年检、年审、财务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省科技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1、14条;

2.市科技局“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1条;


(二)发展计划与高新技术科(挂外国专家与科技合作科)。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和开展评估,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优化;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重大调研任务。承担全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管理区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负责经费预决算,组织制订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各专项年度计划;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负责科技对口支援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区科学普及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相关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开展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等项目;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培育和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创业大赛活动。

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承担科技接轨上海和长三角科技合作相关工作;拟订推进产学研结合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内产学研合作,负责我区与国内重点科教单位战略合作的对接和服务;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配合开展高新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建设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承担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涉农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推动现代农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载体以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指导科技特色产业培育、科技富民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工作,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领域的科技工作,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指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指导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工作;负责研发型企业、科研技术装备和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联系在盐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拟订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政策措施、举措,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承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励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奖励、保密、推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等相关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拟订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划、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外国人来我区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奖励。

 

1.省科技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2、3、4、5、6、7、8、9、10、11、12、13条;

2.市科技局“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2、3、4、5、6、7条;


 

 

 

附件2

 

区科学技术局拟设置

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单位(盖章):

 

行政

编制数

局长

副局长

其他

副科职

科长

(主任)

副科长

(副主任)

正副局长

3

1

2




办公室

2




1


发展计划与高新技术科

(外国专家与科技合作科)

4




1


 

9

1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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