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10501/2017-05058 组配分类 机构概况
发布机构 亭湖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05-2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亭湖区水政监察大队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盐城市亭湖区水政监察大队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水利系统经费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强化预算的分配、监督职能,合理调度资金,保障和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基层水利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二条 所有编办批复独立设置的水利单位均应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各基层水利单位以水利业务收支预算为起点,编制全年的水利总收入、水利总支出、资本性支出等预算,组成年度预算。水利业务总收入预算是各单项预算的编制起点。

第三条 各水利单位预算编制必须坚持5个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各单位预算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应认真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2、全面性原则。一切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控。

3、透明性原则。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科目、项目、数额和支付方式执行各项支出,并结合当年财力和支出重点进行安排,及时网上公开。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

4、绩效性原则。各单位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预算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与绩效考评挂钩,奖惩并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不调整原则。预算一旦确定,没有经过审批,不予调整,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模式与流程编制预算

(1)编制上报。各职能科室结合实际情况及预测的条件,按照单位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提出详细的科室财务预算方案,在规定时间上报给财务科室。

(2)审查平衡。会计室对各科室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统一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审批。

(3)审议批准。水利局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水利系统总预算,编制各单位二级预算。

(4)下达执行。各水利单位在收到预算最终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要求

(1)水利收入预算是各单位结合财政补助和取得的水利收入的预算,依据年度目标结余,按照预测的水利服务需求编制。

(2)水利支出预算是水利单位在开展水利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预期所要发生支出的预算,依据各项物资材料、人工的消耗及其物价水平状况编制。

(3)水利一般性支出预算是在预算期内为完成水利服务活动所需各种间接费用的预算,主要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

(4)水利项目预算是水利单位在预算期内完成水利服务活动所需的水利支出成本的预算、主要依据水利支出预算、水利材料预算、水利人员预算、水利费用预算等汇总编制。

(5)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水利设备,要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要求进行政府统一采购,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需填写重大事项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正式预算未批复前,为保证各水利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区级财政与水利行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预(决)算金额,按月预拔经费,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对于批复并下达的预算,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和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为强化预算控制,各单位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报支。

第十条 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凡未列入当年采购预算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一条 对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由各单位提出追加或调整预算申报表,经区水利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调整预算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加强预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区财政、水利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水利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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