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八十间二期地块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了盐亭房征[2016]3号《关于对八十间二期地块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东至迎宾北路西侧,西至八十间地块一期拆迁东红线即八十间北区东围墙,南至原航空售票中心北侧,北至毓龙路。具体以盐城市规划局2016年3月29日核发的八十间二期地块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三、征收依据、标准和期限
征收依据:(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二)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标准和期限: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关于对八十间二期地块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16]3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八十间二期地块征收红线图、《八十间二期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场公示)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