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区亭湖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区亭湖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亭委[2010]44号),设立盐城区亭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发展规划职能划入;将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职能划给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承担的农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关税配额的有关工作职责划给区商务局。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发展与改革政策,提出我区贯彻落实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沿海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拟订我区沿海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协调沿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能源规划和建设职责,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区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建议。
(八)加强全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协调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
(九)加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指导职责,负责拟订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推进全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十)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区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负责企业改革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发展。
(四)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区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负责拟订沿海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及评估。研究制订沿海发展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沿海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沿海发展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区沿海发展目标绩效考核。负责向上争取沿海开发重大项目布点和政策、资金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促进沿海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开发。
(六)负责能源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我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布局、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研究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省、市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气投资项目。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农业重大项目。组织新兴产业和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牵头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区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九)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初审转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开发区(经济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各类开发区(经济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十)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区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十一)牵头负责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流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区接轨上海和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全区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初审转报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四)承担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责任;负责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区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十五)统筹协调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中西部合作和区域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起草有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对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流通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上级确定的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实施粮食购销,指导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区内粮食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价格政策,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十八)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