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3、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4、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建筑亮化、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车辆清洗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6、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执法范围、区域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审批与管理市容环境方面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的城管执法工作。
7、宣传普及城市管理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城市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8、指导各镇、街道、经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各镇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镇级城管执法人员,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