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02014356075U/2009-02410 组配分类 机构概况
发布机构 亭湖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09-09-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社区财务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社区财务监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机关、社区财务管理,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实现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现将《关于加强机关、社区财务监督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机关、社区财务监督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立自我约束为主,检查处罚并重的财务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财务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局(办、中心)、各社区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制约的行为。

第三条  全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监督”的财务管理监督体制。建立纪工委、财政局负责对机关各局(办、中心)财务管理的监督,纪工委、社工局、财政局负责对社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重点抽查、定期审计、相互监督的制约体系。

第四条 分管财政、社区工作的领导和纪工委书记负责财务监督工作,开发区审计办公室具体履行财务监督的相关职能。

第五条 财务监督的范围包括开发区机关和社区各类资金的财务预算、收支、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财务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情况。

(三)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

(四)大额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务监督方式和方法:

财务监督工作采取审计办公室监督和各局(办、中心)、各社区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财政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社工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二)建立定期财务工作会议制度。由分管财政的领导牵头,会同纪工委、社工局,定期召开机关和社区财务工作会议,通报、研究和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就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建立健全财务检查和报告制度。审计办公室定期对机关和社区进行财务检查,听取关于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执行财经纪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财务检查的情况,特别是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四)对反映机关和社区财务管理中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审计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及时认真进行核查。

第八条  财务监督工作与审计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积极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社区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一)定期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由纪工委、财税局、社工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财务监督检查或抽查。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对重点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实行全面审计;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逐项审计。审计情况必要时在班子会上通报。

(三)建立问题整改情况督查制度,加强对检查和审计出来的问题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各局(办、中心)、各社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全部收支必须纳入财政局统一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不得直接、间接冲抵账、不准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

2、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

3、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预算经费未按规定标准和用途使用的;

2、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

3、基建项目不按规定标准和秩序办理,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4、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违反财经法规标准收费,违规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的;

5、资金收支不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6、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不进行鉴定或出售固定资产不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或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7、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8、截留、挪用上级分配给下级单位经费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会计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规的;

3、涂改、伪造、变造、毁损账表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4、阻挠检查审计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5、重大开支项目不经主要领导同意、不经班子集体研究、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应报备而未报备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用单位各类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的;

2、为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提供担保的;

3、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或把各类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的;

4、隐瞒收入、转移资金、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的;

5、不按规定划拨资金,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6、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随意处置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条  纪工委、财政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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