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亭湖开发区、南洋经济区、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科学规划等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使农村居民早日全部吃上安全卫生水,控制经水传播疾病、肠道传染病和其它相关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为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改善经济投资环境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全区农村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做好自身的水质卫生监测,建立从原水、出厂水到管网水全过程的卫生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达到供水卫生要求。具体要做到建立水质卫生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设备;水质卫生检验人员须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开展水质卫生日常性检验,检验项目及频率按《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执行。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区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卫生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包括配备与完成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并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进行两次水质卫生监测,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发生突发事件时增加检测频次并及时报告;建立水质卫生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水质卫生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和结果评价;开展水性疾病监测,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加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消毒工作。
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要认真落实水质消毒工作。为确保供水质量,必须全年实行消毒,并由专人负责,确保出厂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加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
加强水源卫生防护,按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由镇政府设置水源保护告示牌。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有损水质的物资,禁止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工业、生活污水,做好周围环境的绿化美化。同时建立水系水质分析档案,对水源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
(四)加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
农村水厂要规范处置本厂的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严禁在厂房及制水车间周围堆放农药、化肥、农肥等物品,禁止饲养家禽牲口,搞好厂区周围的环境卫生。为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厂,在深井半径3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修建粪坑厕所、渗水坑,不得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五)加强对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网器材的管理。
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和净水剂、消毒剂等,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为确保供水安全卫生,各生产单位的自备供水系统,不得与水厂供水管网连接,确保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对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身体健康的,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六)加强对新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
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在立项后,供水单位必须申请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卫生学评价内容要包括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若水源已完成水资源论证,可不做水源卫生学评价);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核查工程供水覆盖的范围;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审核卫生管理制度。
(七)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人员的管理。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是实践以人为本宗旨的具体行动。各地、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充分提高对全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工作内容,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效果,切实保证上述任务和措施得以实施,杜绝和减少农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合力。区爱卫会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协调区发改委、卫生、财政、水利、环保、建设等成员单位共同抓好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区发改委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监管工作中,应当认真落实卫生管理相关要求。
区卫生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含卫生学评价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制定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卫生监测网络和督查、考核制度,编制卫生监测年度报告。
区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负责实施水源水质监测和水量调度。
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全区行政区域内必要的农村自来水厂建设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区环保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提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建设局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长远规划,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逐步合并村级水厂,地理条件允许的应逐步实现镇自来水厂统一供水或并入市区管网供水。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应和卫生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如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 对饮用水受到污染而未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供水的等重大问题和违规违纪行为,在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适时进行曝光。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和纠正意见,督促整改、纠正到位,情况严重的要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工作中发生的典型问题或事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中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应付检查的,不仅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查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