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02014356075U/2009-02412 组配分类 机构概况
发布机构 亭湖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09-02-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修订印发《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亭开发[2009]13号

 

 

关于修订印发《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文件,印发给你们。希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根据《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员工手册》,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供机关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一、对所承担的工作必须创新思维、科学安排、尽心尽力、提高效能,做到不推诿、不拖延、不积压、不影响大局。

二、服从安排和管理,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当面提出,一经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流程,按照办事、办文、办会规则执行。接待、购物、领物、维修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主,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利益,因过失或故意使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自觉维护机关形象。严禁酗酒,严禁上班时间闲聊、玩游戏。

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七、外出办事不能到班考勤的,必须提前20分钟报办公室备案核查。履行请销假手续,病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班子成员向主要领导请假,其他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由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旷职处理。

八、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尤其要加强办公自动化的学习和应用,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技能。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开发区相关制度执行。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坚持“工作优先、特事特办、厉行节约、合理安排、严禁滥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条 所有车辆不得外借,因外借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所有车辆服从工作需要,不得作婚、丧、嫁、娶用车或公车私用。

第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生酒后驾车的,在考核时给予相应处理。因酒后驾车发生的相关责任由驾车者自行负责。

第四条 所有车辆离开市区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否则视同公车私用。

第五条 驾车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违章罚款一律由驾车者个人负担,不得报销或变相处理。驾车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车辆,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驾车者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实行车辆费用包干制度,驾车人员每月自觉填写有关表格,写明里程数、用油数、维修费用等,办公室定期公布有关情况。

第七条 车辆大修由驾车者向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定点修理。自行安排而发生的费用由驾车者负责。  

每年年初由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确定维修单位。

第八条 车辆保险和汽油一律由开发区财政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油票由办公室按计划统一发放。未按规定个人加油,费用由驾车者自行承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品领用规定

 

一、实行物品领用登记制度。所有物品领用必须登记,写明领用人、用途、数量等相关内容。

二、实行物品领用审批制度。领用物品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后领取。办公室定期公布部门领用物品情况。

三、实行重要物品限量领用制度。部门使用香烟,每次最多领取两包;白酒每次最多领取四瓶。确因招待人数较多或其他原因需要多领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四、用烟、用酒坚持得体、节俭原则,一般客人用烟每包30元左右、用酒每瓶50元左右;重要客人用烟每包50元左右、用酒每瓶100元左右;特殊客人经主要领导同意,按实支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堂工作餐及来客接待规定

 

一、工作餐用餐人员必须是开发区大院上班的在职、在岗人员,外来人员就餐及来客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工作餐就餐人员必须在每天上午9:00前到开发区办公室预订,未订餐人员原则上不予供应。

三、工作餐就餐一律在食堂。

四、每月个人承担的经费直接交食堂管理员入帐,外单位人员就餐费用一律按实际标准交食堂管理员。

五、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食堂提供的实际就餐帐单,与相关单位结算集体贴补部分。

六、凡是到开发区检查指导工作的来宾原则上在食堂就餐,接待标准控制在普通客人每人15-20元,重要客人每人25-30元,特殊客人按实结算。

七、来客接待实行对口安排,包干使用。由接待部门填写有关表格,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食堂安排不了的,办公室告知相关部门,部门提出接待意见,办公室审核后安排到定点饭店接待。擅自安排或超出接待标准接待的,原则上不予报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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