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2、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3、主管全区社会文化事业,制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文化事业的设施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地方特色文化事业的发展;组织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4、主管全区图书馆事业,组织推进图书馆事业的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5、主管全区电影事业,全面推进电影行业的体制改革,推动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
6、主管全区文物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博物馆事业。
7、主管全区艺术事业,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扶植文艺精品,向市、省、全国性比赛举荐文艺产品和文艺人才;负责全区演出市场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动态,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归口管理全区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和美术品经营活动。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工作,承担对本区书店、印刷行业、图书发行、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9、研究制定全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旅游景点和旅游产品开发;组织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参与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善等方面项目的规划、立项、报审工作;加强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10、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直文化系统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党建工作,负责文化系统职工管理工作;承办全区图、文、博、艺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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